传奇摇滚乐团 Nirvana 标志性「笑脸」Logo 遭指侵权
为持续进行的诉讼案增添了全新变数。

加州的平面设计师 Robert Fisher 早先声称自己是传奇乐团 Nirvana 标志性的「笑脸」Logo 的合法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。
Robert Fisher 于 9 月 13 日提出这一项动议,他的法庭文件写道,当唱片公司 Geffen Records 签下 Nirvana 之时自己是该公司的艺术总监,并被要求设计 Nirvana 即将发行的专辑。Robert Fisher 和 Nirvana 合作了几个月,最终制作出了著名的专辑《Nevermind》,他也因此成为了 Nirvana 所有作品都会询问意见的人,即便在 1994 年 Kurt Cobain 离世与 1999 年离开 Geffen Records 后仍是。
Robert Fisher 的指控进一步指出,1991 年,他被要求为 Nirvana 设计更商业化的商品,因此他开始以他在 Otis College 设计的笑脸为蓝本作出改动,Robert Fisher 详细说明了他的设计理念和想法。他认为他拥有这个设计的版权的,他本人也从未跟 Nirvana, Inc. 有著任何雇佣关系,因此不能将其视为 Nirvana 所拥有的商标。
Robert Fisher 的律师 Inge De Bruyn 向 Billboard 表示,她的客户最近才发现有关这种错误的信息。「他还没有意识到,早在 1993 年,Nirvana, Inc. 就将『Happy Face』T-Shirt 的设计版权注册为己用。Robert Fisher 一直都不是一个会大肆宣扬自身作品的人,因此他的作品被误认为其他人所有的事情也并非特意。不过大多数有创造力的人都会反对这样的行为,艺术家应为自己的作品倍给予应有的赞誉,这就是他们该得到的一切。」Inge De Bruyn 继续说道:「版权的规则是,作品的个人创作者应被视为作品的作者和原始所有人。这确实是基本前提。情况至此,如果 Robert Fisher 现在不主张自己的权利,他就有可能永远失去他应有的权利。」
然而 Nirvana LLC 的律师 Bert H. Deixler 对此认为 Robert Fisher 的指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毫无根据的,强烈质疑 Robert Fisher 的动机。
事实上,在此之前 Nirvana 就因为类似问题与设计师 Marc Jacobs 同名品牌对簿公堂,至今持续了两年之久。Nirvana 于 2018 年 12 月对 Marc Jacobs 提起了侵权诉讼,声称所涉款式违反了其黄色笑脸设计的特定商标,Marc Jacobs 进行了报复,不久后提出动议,声称其徽标的修改版本不违反商标。并在 2019 年 11 月提出反诉,指控该音乐集团对该设计进行版权注册是无效的,因为没有人可以查明徽标的创建者。许多人曾以为 Kurt Cobain 可能是原作者,但由于他的去世已经很难证明。想知道更多后续消息的各位还请持续留意 HYPEBEAST 的追踪报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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